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授权额度的通知-【资讯】
西安住房公积金网 各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授权管理暂行规定》(西房金发〔20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市场需求,经2013年8月27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授权额度调整如下:
一、市本级信贷管理处处长审批额度调整为50万元(含),超过50万元按照预审批制度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二、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管理部审批额度调整为35万元(含)。超过本级审批额度权限的,按规定报中心逐级审批。
三、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管理部审批额度调整为30万元(含)。超过本级审批额度权限的,按规定报中心逐级审批。
贷款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各审批岗位需按相关审批权限承担相应责任,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县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西房金发〔2004〕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对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审批业务的相关审批人将实施问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规定,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区县管理部超过本级审批权限,需报请中心领导进行预审批的,应在本级管理部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递交中心信贷管理处。
中心信贷管理处要加强对各管理部贷款业务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中心法规与审计稽核处每半年要对贷款业务办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心领导。
各分中心参照上述要求制定分中心相关贷款审批规定,并报中心信贷管理处备案。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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